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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的房产抵押合同不生效



  案例:罗先生向我借一笔钱,其女朋友洪小姐提供一套价值30万元的房屋作为借款担保。罗先生、洪小姐与我三方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并到公证处做了公证。

  借款合同中订明:罗先生向我借款20万元,一年后归还,并以洪小姐房屋(下简称该房屋)作为抵押。如到期不能还款我有权拍卖该房屋取回借款。

  三方签订合同后,我没有和洪小姐去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现在还款期限已过,罗先生只归还一部分钱给我。我想了解一下,我能否要求洪小姐以房屋抵偿借款?钟先生

  律师评案:

  钟先生与洪小姐所订的抵押合同未生效,两人对此均有过错,在罗先生已归还部分借款的情况下,洪小姐应就未清偿借款承担部分的连带清偿责任。但该房屋不是抵押物,钟先生对该房屋不享有优先权。

  依据《担保法》规定:当事人以房地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抵押合同的生效时间并不是双方签署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是自抵押合同到房管部门登记之日起才生效。

  在罗先生无力还款的情况下,洪小姐就未清偿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本案中,如洪小姐并未将该房屋转让的,则钟先生可要求洪小姐到房管部门补办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在该房屋拍卖的情况下,钟先生才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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