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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购房回赠金谈价格欺诈



  案例:

  邝先生看中了一套小区商品房,但觉得64万元的售价比较高。当邝先生犹豫不决时,售楼小姐向邝先生介绍,凡购买该小区的商品房均可获得购房回赠,回赠金比例可高达房价的60%,如邝先生看中的单位,可获购房回赠金38万元,即邝先生实际只需支付26万元,就可以拥有该房屋的产权,而该房屋的市场价格一般在40万元左右。

  邝先生细看发展商的宣传资料,也写明购买该小区商品房,可获购房回赠金,并详细列明回赠金的计算方式。

  邝先生觉得26万元的房价实在是物超所值,当即就支付了定金,后又与发展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契约》(下简称《契约》)和《回赠协议》(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发展商同意支付38万元回赠金给邝先生,并有第三方公司作为担保;邝先生在签订《契约》和《协议》十年后的第一个月内须向发展商作出书面申请回赠金,发展商在确认邝先生已依约履行义务六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回赠金;邝先生在收到回赠金之前不得将该房屋出售、赠与。

  合同签订后,邝先生依约支付全部房款,但交楼期满,发展商也未能交楼。邝先生要求退楼,发展商只同意支付部分违约金。最终,邝先生只与发展商达成解除《契约》和《协议》的协议,取回楼款及利息,关于回赠金发展商闭口不谈。

  律师评案:

  上述案例是一个十分典型的价格欺诈案例。发展商以极为优惠的价格条件,吸引消费者买房,恶意隐瞒房屋真实价格情况,引致消费者作出错误的判断,发展商的行为存在欺诈。

  依据《民法通则》规定: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欺诈具有以下构成要求:(1)欺诈一方当事人有一方有欺诈的故意。即欺诈方明知却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并且会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而仍为之;(2)要有欺诈一方的行为如故意陈述虚假的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3)受欺诈方签订合同是由于受欺诈的结果。

  《合同法》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的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

  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商在明知邝先生所购房屋市场价值远在26万元之上的情况下,仍隐瞒真实价格,在长达十年的回赠期内,以高额回赠的方式引致邝先生错误判断,而决定购买该房屋,并与之签订了《契约》和《协议》,其行为已构成欺诈,邝先生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契约》和《协议》,并由发展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要提醒消费者注意的是:发展商毕竟是商家,商家在没有任何利润甚至是亏本的情况下是无法生存的,消费者更要擦亮眼睛,不要贪小便宜,而陷入形形色色的回赠、返租、高回报等销售价格陷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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