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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的房产广告



  触目可及的楼盘广告是都市一景,报纸、电视、路牌、灯箱、楼书……对人们轮番进行视觉与听觉的轰炸。广告画面美轮美奂,广告语汇款款煽情,数不清的购房者因此遭受‘温柔一刀’。令受骗者更加痛不可言的是,并不能凭此打赢官司,因为广告不具法律效用。

  对此,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保护局副局长刘小平指出,虚假广告不能简单地看做是一种推广手段,开发商应该对广告内容负法律责任。刘小平进一步分析,判定商业欺诈的四个条件是:一、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欺诈动机;二、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三、欺诈结果已经出现;四、欺诈行为与欺诈结果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刘小平据此认定,虚假广告应该视为商业欺诈。

  那么开发商的口头承诺、楼书、媒体广告能否像买卖合同那样具有法律效用,并对开发商产生约束力呢?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商法经济法研究室副主任刘俊海博士就此给出了肯定的答复。他说,不管是采取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也不管是采取广告形式,还是其他信息披露形式,只要开发商对商品房的质量、地段、配套等做出了明确、肯定的陈述,受到虚假信息误导的消费者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则消费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按其承诺履行合同,也有权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刘俊海强调,对于消费者的这项要求,法院和仲裁机构应予以尊重。

    打广告须“六项注意”

  谈到眼下“硝烟滚滚”的楼盘广告大战,刘俊海认为,广告策略不能滥用,广告不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且承担社会责任,维护消费者利益。刘俊海指出,广告应遵循6条标准:

  一是全面性标准。有一说一,有二说二,不能隐瞒;二是真实性标准。不得存有虚假性、误导性内容;三是最新性标准。开发商所披露的广告信息必须是最新的,能够反映商品房的当前现实情况;四是易得性标准。开发商所公开的信息能够比较容易地被一般消费者所获得,如有些开发商大谈特谈楼盘的亮点,而对项目的“硬伤”却有意回避,轻轻带过;五是易解性标准。广告应使一般消费者能够较易理解,避免使用难懂的复杂用语;六是合法性标准。广告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或行业的法规

  总之,吹牛广告的风气到了该刹一刹的时候。广东的做法值得北京学习,该省明文规定,楼盘广告应当作为购房合同附件,具有与合同同样的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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