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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代弟签的购房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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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以购房者未付清房款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购房者则以合同乃哥哥代签反驳,主张合同无效,要求退房。
去年底,本市某开发商因多次催讨房款无果,只得将购房者刘先生告上法庭。庭审中,开发商称刘先生于1997年8月与其签订内销商品房出售合同一份,约定刘先生向开发商购买一套商品房,总价59万元人民币,付款方法为合同签订时支付11万元,余款同年10月底前付清。刘先生按约付清了首期款后,即取得该房,并入住至今,但余款至今未付。这似乎是一桩一边倒的官司。可在刘先生提出反驳意见后,案情马上复杂许多。刘先生称,房屋出售合同是其兄代其订立的,签名也是其兄所为,庭审调查也证实了他这一说法。为此,刘先生主张合同无效,要求退房。
此案的奥妙不难看出,1997年刘先生购房时,房价虚高,此后房产市场一路走低,近两年虽然房市有所升温,但要回升到当时的房价尚有距离。因此,谁败诉,就是一笔不小的损失。法庭上一边是因自己不太规范的卖房行为而惴惴不安的房产公司,一边是自以为击中对方致命处的刘先生。可出乎意料的是法院日前判决开发商胜诉,刘先生不仅要付清欠款,还要支付由此产生的利息。
法院认为,《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刘先生之兄如冒用其弟名义签订合同显然是侵权行为,刘先生在得知后理应向房产公司说明或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权利。可恰恰相反,刘先生不仅支付了前期房款,而且还举家搬入了该房。在长达几年的时间里,开发商又多次催讨余款,刘先生无法否认自己不知情。因此,刘先生的行为说明他对其兄的代签是同意的。正是基于以上分析,法院作出了支持开发商的判决,这符合了民法最基本的原则:诚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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