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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采访权赶走“无可奉告”而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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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配合记者进行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新闻采访。”4月5日《江南时报》报道,新疆伊宁市《关于不得拒绝新闻媒体采访的若干规定》明确提出:各部门、各单位均要对新闻采访实行“首问负责制”,实事求是地回答记者提问,不得采取回避、推诿或“无可奉告”的态度。
笔者认为,新疆伊宁市对新闻采访权“不得无可奉告”的规定,完全是基于新闻采访权的本质提出来的,必将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发展产生深远意义。
新闻媒体的监督是改进和完善我们各项工作的良药和促进剂,笔者也清楚地记得,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多次表示要依法保护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事与愿违的是,“无可奉告”,恶言相向,甚至人身威胁仍是新闻记者的家常便饭。长期以来,面对新闻记者的采访,许多单位和部门轻则以“无可奉告”加以搪塞、推诿,重则采用暴力的手段将记者“扫地出门”,打记者,骂记者之类的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涉及到司法采访时,采访的难度与日俱增。据新华社报道,某地去年曾出台一个文件,要求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凡是重大案件、重大突发性事件,一律不准向媒体透露。笔者也是媒体中人,就曾在一次司法采访中被法院以警力阻拦。他们“理直气壮”地说,“我们凭什么接受你的采访?!”
好一个“我们凭什么接受你的采访”!不言而喻,就在把“我们”和“你”完全分离中,一些单位和部门认为新闻采访权只是记者个人的民事权利和“私事”,与自己毫无干系;是否接受记者的采访,则完全要根据自己的意愿。笔者认为,这是一些单位和部门对采访权本质的误读。根据宪法,公民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的权利,有发表言论的自由,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正是这些宪法权利的公开运用。而且,因为报道与否不是由记者自己的意愿决定,不是记者依照自己的合意决定是否行使的民事权利,而是其职责所在,在记者和被采访者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因此,记者的采访权从本质上并不是记者的民事权利和“私事”,它是一种社会的权利,具有公权利的性质。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记者“公权利”的行使必须有公众人物、公共部门单位的“公义务”积极配合才能最大程度发挥监督功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拒绝、阻挠采访,甚至以公权力限制、剥夺采访权,就具有侵犯采访权、对抗公众监督的性质。
采访权让“无可奉告”走开。新疆伊宁市《关于不得拒绝新闻媒体采访的若干规定》的意义在于,不仅以规章的形式诠释了记者采访权的“公权利”本质,而且,“不得无可奉告”实际上也从本质上明确了“各部门、各单位”的“公义务”。有了这一条,记者便不会四面碰壁,也不再为“凭什么采访”犯愁了,舆论监督将会突破困境,积极推动社会的进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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