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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产权只有70年合理吗?



  你所买的商品房是受法律保护的私人财产吗?这似乎是一个很奇怪的问题,也许你会问:这是个问题吗﹖

  可你仔细地研究一下与房地产相关的政策法令,你就会明白,这个问题严重、现实而
尖锐地存在着。

  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居住用地的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70年,期满后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其它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

  研究了这条法律,你还能认为,你所买商品房的产权归属是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吗﹖根据这条法律,在中国只有租房,根本无“买房”一说,更无“百分之百产权”一说。以“住房货币化”为核心的新的房改政策,压根儿就是在曲解法律。

  你倾毕生积蓄高价购买的商品房,从购买之日起,70年后会被将无偿地由国家收缴,法律上明明白白、白纸黑字地写着:“期满后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它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

  这就怪了,如果说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犹可说也,房屋是我花了大价钱买的,怎么也“无偿”收缴?

  至于什么是“其它附着物”,笔者查阅了许多新旧有关法律,未见对其作出定义的。这就更让人发毛了,既然未作限制,那就可以任意定义,自由裁量。在我的私人财产中,有什么是悬在空中,能不“附着”在地上的?那么“无偿收缴”后,还能为我剩下点什么﹖

  而且这个70年的期限是从房地产商取得这块土地的开发权之日算起的,并非是由你买得这套商品房的产权之日算起的,如果房地产商兴建这个楼盘用了5年时间,那么,你对这套商品房的产权(准确地说是租赁居住权)便只剩下了65年。如果该楼曾经是座烂尾楼,那就惨了,很可能连65年都不到。

  这里又出现了另外一个问题:土地与房屋究竟能不能分割?1982年土地收归国有的时候,与房屋是明确地分割开来的,土地成了国家的,而房屋还是自己的。可70年后,土地与房屋又变成不可分割的了,要一起收缴了,比上一次收缴更彻底了。

  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在土地问题上却早在1982年便已处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我们能不问一声:这是怎么了﹖

  在1982年以前的所有法律(包括《宪法》)都肯定了城镇居民住宅及住宅用地是合法的私人财产。就连1982年的《宪法》第十三条也规定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财产所有权。”

  这里将土地与房产明确地分割了开来,房产归私人所有,而土地归国家所有。原土地的所有人,变成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自然拥有人,但必须向国家缴纳使用权的使用费。而国家又可以根据国家的需要无偿地收回使用权,这不是给土地所有人画了一只烧饼吗?

  而此后的所有法律,又都规定了房屋与房屋用地的不可分割性,真不知让人如何理解。

  实际的情况是,在城镇居住土地收归国有之后,造成了许多严重的后患。

  首先是不能开“没收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这个口子,这个口子一开,将破坏和动摇我们整个的法律理论、法律体系、法律基础。我们能不为此而深感忧虑吗?我们期盼这样的法律能早日修订。

  近日,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会同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道》栏目组,对北京、上海、广州三大城市700位市民作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93%的受访者赞同修宪,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仅有7%的居民表示反对。如此之高的赞同度让人惊讶,真是民心所向。

  然而,像这样基本得不能再基本的公民权利都尚未解决,那么,国家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岂不大半成了空话?我们能不为我们的法律揪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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