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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利让“通缉犯”走上公益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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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在昆明五华商业大厦前的一广告位上,赫然写着“睁大你的眼睛,看清这个人!”广告栏的上面写着“2003年2月26日上午,官渡广场某银行发生一起持枪抢劫杀人案件……”左侧是该案中通缉犯的照片。最下面的文字是“觉悟起来,抵制暴力”,然后是两广告公司的落名。对此,该广告的策划人解释说这是公益广告,主要是反对暴力同时借此帮助警方尽快破案。
尚不能完全肯定广告公司的动机,我只能用“可疑”二字对这则广告的“公益”性质提两点个人质疑:
一、通缉犯上广告牌,有没有经过公安部门的授权批准?众所周知,通缉令是指公安或司法机关在一定范围内为抓捕在逃犯而发布的命令,它只适用于重大犯罪和紧急时刻,必须直接由国家公安部批准方可对外发布。而且,对通缉令发布的范围、时间都有严格的规定,令无授权不能发,令无授权不许复制。两家广告公司别出心裁地把通缉犯的照片和通缉内容印上广告牌,不知是否得到公安部门的授权。如果连复制、刊发通缉令的最基本许可都没有,那么再利好的行为只能是违规行为,丢开合法的前提,就谈不上什么“公益”了。
二、通缉犯上广告牌,有没有考虑对市容和公众心态的影响?公益广告牌是城市的风景,从内容到形式都需要精心策划,使得它与城市的市容融为一体,充分体现城市文明和品位。通缉令显现的是社会丑恶暴行,尽管是正义对邪恶的讨伐,但展示的仍是社会污点,尽管可能对惩恶扬善有帮助,但有损于城市的形象,在外人心中产生不良的印象。而且,把通缉令的内容以广告的形式发布,无形中扩大了暴力犯罪的社会影响,不知详情的市民还以为通缉令已经发到了最低级,罪犯就在身边了呢!通缉犯上广告牌,逃犯可能抓不到,公众倒是紧张了起来,公益体现在哪呢?
广告公司为反对暴力同时借此帮助警方尽快破案而把通缉犯印上广告牌,“公益”的效果勘忧,真实的用心令人怀疑。建议公安部门立即着手调查、处理这件事,并把相关信息及时公开以正视听,把一切不利社会的行为和思想消灭在萌芽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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