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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的房地产发生意外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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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占管的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时,抵押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由于不可抗力等自然原因造成抵押物损毁、灭失的,抵押人不负有责任,但抵押人因此获得赔偿金、保险金的,抵押权人有权在赔偿金、保险金的数额之内要求提供担保。由于抵押人本身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损毁、灭失的,抵押人有义务重新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抵押房地产的残余价值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在用房地产抵押贷款期间,保持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对于抵押权人(贷款银行)来说尤为重要。这是因为当债务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贷款银行需要将抵押的房地产予以变卖,从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抵押的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变卖该房地产所获得的价款将可能无法偿还债务人所欠的借款。所以当抵押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时,抵押权人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障它的利益:
(1)如果是由于抵押人的行为,使抵押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的,那么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并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2)如果抵押人对抵押房地产的损毁、灭失无过错的,即抵押房地产的损毁、灭失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如地震、洪水等)造成的,那么抵押权人可以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抵押房地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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