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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经历两大怪



  北京的房地产市场按说是够规范了,政策法律的宣传也很到位,可真轮到自己买房时,还是感觉怪事频频。真不知道是宣传有误,还是政府的法律文件不够权威。

  第一怪:五证看着有点怪

  似乎凡是有铅字儿的地方都写着,“五证实在是太重要了”。所以我心中一直坚信一个道理,买房必须检验五证,五证齐全的项目,那是大大地好,统统地能买,五证不全的项目坏了坏了的,买了就是扔钱。到售楼处看房的时候,我还真是抱着书去的,还跟销售人员说呢:“书上写的,买房必须注意五证齐全,您看,还是黑体字儿呢。”售楼小姐什么阵势没见过呀?连个磕巴都没打,就一个字“全!”一个大文件夹扔在我眼前,里面厚厚的一摞复印件,全是证。我翻开一看,挺好,挺全,可略琢磨了一下觉得有点不对。五证倒是不假,可我的合同里写的是幸福园一区8号楼,五证相应的栏目里写的全是靠山屯西区103号楼,连个图都没有,这幸福园一区8号楼与靠山屯西区103号楼能是一回事吗?面对这个意想不到的疑问,售楼小姐觉得自己比窦娥还冤,“没错,这俩是一回事,一个是正式的地址,一个是施工号”。后来,我看的项目多了,发现十之八九情况类似。一打听才知道,从开发程序上,申报前四证时一般都用施工编号,《销售许可证》有用施工号的,有用正式地名的,因为开发商一般要等楼报竣后,才去申报正式地名。也是,连孩子还没生下来呢,派出所给办孩子的户口吗?施工号也好,正式名也罢,事倒不大,但不就有些项目借用其他楼盘的五证销售五证不全的项目吗?全凭售楼小姐的一张嘴,我放心得了吗?
 
  第二怪:补充协议不能签

  《商品房买卖契约》、《商品房预售契约》不都有明文规定,置业者有权与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吗?可真枪实弹的经历了一回买房,发现置业者这一权利必须无条件地放弃,否则后患无穷。我到北辰集团购房的时候,还请了位律师朋友帮忙把关。其实我对北辰还是挺有信心的,但我觉得咱又不是什么大款,这笔购房款对咱来说怎么也不是个小数目呀,请个专业人士到场,总踏实些。考察了一下项目,我们的感觉也还不错,四证虽有个施工号与正式地名的矛盾,但《销售许可证》里用的是正式地名,听说前四证有点毛病,《销售许可证》就拿不下来,所以,我也挺踏实的。但是,政府给咱签订补充协议的权利了,不用一下过期作废呀,太可惜了,再说这套房产权证虽然肯定能拿下,但最好约定个时间,免得拖的时间太长。自打我脑子里蹦出了签订补充协议这个“邪念”之后,哎呀,这事可就变了味儿了。起先开发商保证3个月拿下没问题,而且他们肯定积极协办,还帮我分析,我的情况属最简单那种,耽误不了什么事,那实在劲儿,就差捶胸顿足了。我又放心了,但我还不想放弃自己的权利,心想,约定两年时间内办下产权证总没问题吧?如果过期未拿下产权证,我有权退房,并可以按贷款利率追索赔偿,当然了,我们该提供的资料,该到场配合的,绝对不拖延。说实在的,坚持签这个补充协议与其说是保证权益,不如说是想过一把顾客就是上帝的瘾,签与不签差别实在不大。想当“顾客上帝”,咱是信奉辩证唯物主义的,就是不行。开发商不干了,那么多户都没签,怎么就你签呀?一位刘先生还说了,办产权证是政府的事,政府办事时间可不敢说。我就奇怪了,你刚才不还保证3个月没问题,那3个月拿下的产权证就不是政府办的了?你不是说3个月没问题吗?怎么给你两年的时间,这话落文字上就不行了?于是销售部的人要向领导请示。过了几日,答复不行,还说我的律师不懂行,产权证3个月就能拿下的,还约定2年?气煞我也。销售小姐还试探地问我:“如果我们就不签了,你怎么办?”事情到了这一地步,我也只能认了。

  不过,经过这一番折腾,这笔交易还是有些实质性变化,先开始,开发商答应协办产权证,后来变成了让我赶下一拨一起办,最后是塞给我一大摞资料让我自己去政府办了。理由很充分,说实在的也不容易挑出理来,产权证是我的事,资料他们都提供齐了,其他忙也帮不上了。不过,我至今还暗自庆幸,幸亏买的是现房,至多产权证自己办,无非多跑两趟腿罢了,如果我买了某家园的期房,会不会扔给我一堆钢筋水泥,让我自己盖去呀?后来一比较,人家北辰还真算是不错的,没因为我要签补充协议过分地刁难我,有些项目就跟你挑明了,想签补充协议,你干脆甭买爷的房。我倒想建议有关部门干脆把合同里补充协议这一条删了,没这个念想了,倒少受点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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