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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务人员不依法行政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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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交通事故,有它的法定程序,东山县交警不按程序规定办案是显而易见的,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责任认定的时限规定是,轻微事故5天之内,一般事故不超过15天。县交警队对造成郑湘敏致残的这一交通事故,即使是在法院作出判决后,至今仍没有拿出一个责任认定书。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物证是重要依据,东山交警于事故发生当天在现场就获悉涉嫌车辆有三辆,但案卷里没有交警当时对涉嫌肇事司机、报案群众和相关证人的调查和取证记录,也没有车辆痕迹勘验及车辆技术鉴定材料,而且被扣车辆当天即予放行。程序规定载明,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嫌疑车辆期限是20天。
程序违法,必然要影响到若干实体问题,如可能导致必要的证据被淹没,没有可靠的物证而难以认定责任……作为负有处理交通事故责任的交警队,没有依法履行职责去进行调查处理,就是一种失职。
职能部门不作为,当事人找法院寻求公正是必然的,因为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底线,这种通过行政诉讼而让公民能够从法院那里获得对政府不法行为的一种救济,正是现代政府和国家的一个基本理论。而郑湘敏提出行政赔偿诉讼,法院的判决,如法律专家所说,“她受伤在前,与交警不作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据国家赔偿法,行政机关应承担的赔偿是自身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害,判决还不能说完全违法”。但是,如此判决,或许它的负面作用是不能令人忽略的———培养了行政公务人员的“逃法”精神。
从郑湘敏的遭遇,我们看到的是,一个本该得到责任认定的交通事故,由于负有这一职责的交警部门,不按法定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而导致了事故中的受害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一个普通的公民寻求法律救济,得到的却是无助与无奈。由此反映出的问题:如果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不履行职责、不依法行政怎么办?较之报道中提到的法律问题,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关注度或期望值或许更大。要革除弊端,实施有效制约或制裁,完善法律,完备机制都很必要,不过似乎还不能仅限于此。
从人的意识方面,培养公务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很重要。随着依法行政程度的日益提高,社会对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严。依法行政,如果没有敬法守法的精神,即使公务人员对法律有透彻的理解和把握,也不能防止行政不作为甚至违法现象的出现。
从社会环境方面,建立“防恶治恶”的有效机制,如果没有必要和有效的惩处措施,如果对行政不作为的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不予以惩戒和追究其责任,监控机制就不可能发挥真正有效的监督作用。而有效的惩戒制度,既要追究行政不作为的机关的整体责任,又要追究有关公务人员的个体责任。要防止行政不作为现象的发生,必须与行政公务人员的个体责任相联系,否则,行政公务人员会采取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不可能在其心理上起到一种防范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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