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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情矛头指向女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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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辽沈晚报》报道,沈阳判处的最大一起组织卖淫案审理终结。截至17日,犯罪嫌疑人朱宇、姜玉宝(女)、李伟、韩旭东组织15名女子在沈阳、葫芦岛等地酒店卖淫一案终于落案。2000年12月至2002年3月,朱宇、姜玉宝组织至少15名女子,在沈阳市格林大酒店、凤凰饭店、万怡大酒店、假日酒店及葫芦岛国际酒店从事卖淫活动十多次。其中,这些女子大部分是在校学生……
当看到案子破获之时,人们会感到大快人心。然而,却忽视了“嫖客全住星级酒店,十余名女学生先后遭摧残”的悲惨事实。其实,现实生活中象这样的事例还真不少。曹林先生在他最近发表的文章《不道德的市场和作为交易的“女色”》中也列举了不少有关“女生在求职中一些老板把色情矛头指向女学生”的典型事例。他分析并指出:市场中的这种非正式制度(“女色”成本的投入是有很高的效益回报)是非常不道德的。笔者非常同意他的观点。市场体制下的一些不良行为导致了“女色”投入和“性”“色”交易现象的泛滥。可是,我们心中会有这样的疑惑:一些“社会人士”的“色情矛头”为什么总是指向我们的女学生?为什么还能够屡次得逞?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社会责任在哪里?
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嫖客或是老板的得逞主要是因为他们利用了女学生的小胆、怕事和虚荣心理。同时,他们也是利用了整个社会心理,那就是当今的人们似乎对“红灯区”、“包二奶”、“三陪女”等现象已经习以为常了。于是,这些人就钻了道德和法律的一个大空子:社会民众既然默认了这种社会现实,要做何不一做到底,来点“刺激”、“划算”的新花样。“色情矛头”就慢慢地伸向了我们的女学生。原因主要有:一,女学生特别是高中生和大学生相对比较天真和单纯,却又具有超凡脱俗的青春力和女性魅力,因此容易“搞定”,并且可以满足“老板们”向往的“纯情欲”或“处女欲”;二,女学生小胆、怕事,为了自己的声誉也不会把一些有关自身的龌龊行为轻易地去张扬开来,更不会去寻求法律帮助和保护。如此一来,他们可以不负责任,甚至是为所欲为,也不会给自己的工作、生活、家庭甚至个人的声誉带来什么影响。这相对于社会上的“色情行为”而言,风险比较小,安全度高;三,女学生一般是处于无奈之下接受对方的要求,因此对对方不会提出很高的经济要求和社会期望值。这对于“老板们”而言,降低了“性”“色”的投资成本,是符合“老板们”经营中的“效益论”原理的。如此“物美假廉”的“晚餐”自然会深得“老板们”的垂涎。
显然,那类“色情矛头”的“钻空子行为”本身是不道德的,也是违法的。其能够得逞,说明女学生方面也存在着深刻的问题。在他们提出不道德要求和做出不道德甚至是违法行为时,女学生们为什么不主动地利用自尊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人身权益呢?其中,也不能排除一些女学生宁愿为了金钱,“坦然”接受“老板们”的不合理要求,甘愿自己的虚荣心被他们利用。当“色情矛头”心理与女学生虚荣心达到一致时,这种“性”、“色”交易行为就能顺利达成。要指出是,这种行为造成的最大伤害者是女学生。因为一种无法抹去的阴影将可能会笼罩她们的一生,甚至会因为这而毁掉整个人生。
笔者身处校园,经常在放学或周末休假时都会看到一些名牌轿车停留在很多学校校园的附近,等候着一个个“美女”的出现。最后,人们看到的是“香车美女”的盛况。那种见面时“打情骂俏”的场景无不向人们展示着“性”、“色”交易的一个重要信号。也许,我们见惯不怪了,社会的公众理性和公众宽容度也似乎已经包容了“嫖客包女生”、“女生作二奶”等不道德行为。但笔者仍然要提醒女学生们:要理性地选择自己的个人行为,要保重自己的身体,更要重视塑造自己的人格与灵魂,不要因为自己的肉体而出卖了自己的灵魂。
值得注意的是,女学生的自尊、自重、自强、自爱以及个人理性都是有限度的,也是受客观条件限制的,不可能长期与那些“财大气粗”的“成功人士”抗衡。因此,有关管理部门加强打击“性”、“色”交易行为的决心与力度比一种弱者的“逞强”对抗更重要、更有效。查处“色情矛头”不仅可以取缔社会不良习俗,还可以挽救正在被摧残的教育灵魂,也将会有效地保障青少年的人身权益和营造一个稳定、健康的社会、教育环境。这也是从源头上治理“性”“色”行为的一个重要途径。我们拭目以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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