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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强暴小学生 诡称不知其未满14岁



  老师本应教书育人,但广东云浮一禽兽数学教师竟然多次奸污班上女生,并以不再给孩子上课作威胁,不让孩子声张。受害女孩上了初中后,才在老师的鼓励下勇敢报案。而在法庭上,“禽兽”教师竟声称女孩身材高大,自己不知道她未满14周岁,但未被法庭采纳。日前,这名教师被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犯有强奸罪,要坐牢4年。

  小学女生遭老师玷污

  受害女孩墨丽(化名)当时只有13岁,在云浮市云城区一小学念6年级。她长得十分漂亮,身材也比同龄女孩要高大成熟一些。墨丽的数学老师麦某因此动了不良之念。

  2001年12月的一天,墨丽参加完运动会后,被麦某叫到家中搞卫生。天真的她高兴地去了。谁知一到麦家,老师就开始说一些挑逗的话,还摸她的肩膀和身体。墨丽拼命抗拒,麦某立即板起面孔,生气地说如果这样,他以后就再也不理她了,还不让她上课。涉世未深的墨丽听后,十分害怕,停止了反抗,随后就被禽兽老师玷污。

  多次受辱一年后报案

  事后,麦某又哄又吓,威胁墨丽不要将事情讲出去,此后墨丽果然没有向任何人讲。麦某看到她如此“听话”,又多次将她强奸。虽然遭受了这样的“灾难”,但因为胆怯,墨丽一直瞒着周围的人,一直到考上初中。2002年9月17日,墨丽在一次与老师尹某谈心,忍不住说了这件事。尹老师十分愤怒,劝告墨丽报案。墨丽依然不肯。尹老师极力劝解,告诉墨丽,如果不去揭发,其他女孩也会成为受害者。墨丽这才鼓起勇气,在老师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报案。当天,麦某就被羁押。

  被告罪成要坐牢4年

  2003年1月10日,云城区法院审理认为,麦某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并且受害者是未满18岁的幼女,依法应从重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麦某不服上诉到云浮市中院,声称事发时墨丽是自愿的,而且当时墨丽身材高大,他并不知道她不满14岁,要求中院改判其无罪。云浮中院二审认为,麦某当时是被害人的数学老师,双方十分熟悉,没有理由不知道其实际年龄;况且,依据法律规定,与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被害幼女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于是驳回了麦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链接

  2002年3月26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刑法罪名的补充规定”,取消了奸淫幼女罪罪名,将其归到强奸罪中。将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一个从重情节。《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今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对强奸罪(强奸幼女)重新作出界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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