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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要做廉价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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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张先生致电深圳商报说,试用期是最不稳定的阶段,试用期的工资可多可少,可有可无;试用期一到,单位可以留用,也可以不留用;有的无良单位还利用试用手段,来取得廉价劳动力。因此他想知道,求职者应该如何保护试用期的合法权益。
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走访了敏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新颖。王律师说,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我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
王律师说,求职者找到工作,一定要签一份固定期限(1年为宜)的合同,而试用期以1至6个月为宜(《劳动法》规定在合同期内最长的试用期为6个月,超过此期限属违法,求职者当据理力争),尽量缩短试用期。签定合同还要注意“正式录用”的条件,尤其要注意该公司合格员工的标准等,以免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轻易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用交押金
王律师说,至于订立试用期合同时要不要付“押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有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间每日的劳动时间是多少,报酬如何呢?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期间(每日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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