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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 十三种坑害消费者行为将被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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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场8折不可乱用 13种坑害消费者行为将被禁
国家计委在《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将经营者的13种行为列入价格欺诈范畴,而其中有许多经营者的行为都是平时消费者极为常见的。昨天有关专家就此解释说,这表明在司空见惯的商家行为中,许多消费者的利益都受到了侵害,而郑州通利事件更表明,实施这部法规非常必要和迫切。
据介绍,这些行为主要包括:
虚假标价。比如全场8折,实际上并不是全场商品都8折。
虚假折扣。比如现在商家争相采用的A、B券。从根本上说,A、B券对消费者来说是不断圈钱的“游戏”,消费者要花费大量的钱后才能享受到送券的好处。因此这种优惠是有条件的,而消费者又没有选择权。
虚夸标价。比如“批发价”、“特价”、“厂价”等,有哪个消费者能知道实际的批发价、厂价等到底是多少呢?这是建立在不科学的基础上的标价。
搭售。在优惠的同时要求消费者必须购买指定商品。比如曾有一些手机销售商把4000多元的手机以2000多元出售。但是当消费者前去购买时,商家却要求消费者必须买下1000多元的手机配件,否则就不能购买特价手机。
处理商品不标明处理品。有些商家在销售时不告诉消费者商品是处理品,但是消费者退货时,却说是处理品,不予退换。或者对处理品不标明价格、处理原因,令消费者无法知道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
价外馈赠不实。这最典型的例子是“买一送一”。按照消费者的理解,买一送一应该是买什么送什么,但实际上买什么送什么的都有,令不少消费者上当。
低价标价,高价结算。比如一些出租车司机在乘客上车时,标明是按照白天的正常价格走表,但乘客下车时,却以晚间运行结算。
虚构降价原因。比如“拆迁甩卖,最后三天”,而多少个三天过去了,这里还在“拆迁甩卖”。
谎称政府定价。比如有些商品早已由市场定价,但销售者却称这价格是由政府部门制定,利用消费者对政府的信任来促销商品。这也不允许。
此外还有提高原价后再打折、谎称有些商品受国际市场影响将涨价等,国家将通通禁止。
但是这位专家也强调,并不是说以后企业就不能使用“全场8折”、“购物送A券、B券”、“买一赠一”等促销手段了。只不过今后赠送的A、B券不能附带其他条件,这些券在商场中可以任意使用,同时消费者不需要时,可以换回等值的现金。买一赠一则要标明赠的是什么,标明赠品的具体的商品名称和品牌。至于以“批发价”、“厂价”销售,则要出示可靠的证据,比如进货的发票等。
这位专家还表示,郑州通利事件还不完全是价格欺诈问题,还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权的问题。按照《消法》规定,商家在推出促销活动时,首先要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商场应该预计到消费者可能蜂拥而至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从这一点来说,郑州通利也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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