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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竟买了一套出租过的样板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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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16日,我在报纸上看到番禺某花园“现楼一口价”的广告,便于2002年3月23日下午前往看楼。售楼小姐推荐我参观该盘13座502的一个复式单位。她说该房1998年底左右竣工,已装修并有家具,十分不错,一直保留不出售,仅仅作为样板房供人参观。参观后,我问她,此样板房是否作过他用,如出租等?她说根本没有。参观当日下午时间较晚,且为阴天,光线较差。在其积极诱导下,前后仅一小时,我便与其签署了房屋洽购合同,并付定金3万元人民币。
3月29日,我前往售楼部交首期款,办理按揭手续。付款之前,我再次询问该楼售前是否仅为样板房用途,得到的答复是完全肯定的,仅仅为样板房,供人参观而已。因而,我便签署了正式合同,并拿到钥匙。
3月30日,我请该花园社区服务中心清洁部人员清洁楼房(该部人员声称,该房1999年至今一直由他们负责清洁)。在清洁楼房过程中,清洁人员无意间向我透露出该楼并非仅仅作为样板房用途,该楼1999年初至2000年中期曾出租过,而且是租给外国人。
当天,煤气公司人员来开通煤气,办手续时,我才知道,此花园管道气档案卡上清楚地记载着1999年3月至2000年7月期间该房煤气曾被开通过,并有使用记录。
根据上述情况,3月30日傍晚,我立刻与售楼小姐联系,指出其向我隐瞒真相,多有不实之词,误导我办理购楼手续。我强烈要求退楼。
4月6日,我应约与该花园事务部副总经理交涉,交涉中,她态度傲慢,竟出言说,房地产发展商卖楼时根本无须向消费者说明该楼详细情况,因此只同意换房,却不同意退赔。
哼!凭什么她们把旧房卖给我,却不给予我应有的赔偿呢?我一定要向发展商讨个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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