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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介绍:房屋业主有哪些权利?



  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应当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是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经物业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第十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二)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通过和修订业主公约,批准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决定聘用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六)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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