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女学生在校被强奸而起诉学校的赔偿案件,临川区某小学被一审法院判决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受害女孩现年6周岁,就读于抚州市某小学学前班。2000年11月的一天下午,因学校管理不严,致使校外犯罪分子杨某窜入该校校内,趁该校学前班放学之际,强行将该女孩抱至学校操场旁一废弃杂物间内强奸。被害人的父亲随后报警,杨被抓捕归案,并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1年6月22日,女孩及其父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学校赔偿其精神损失费48000元。
抚州市临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系小学学生,学校应保障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履行监护之责,学校因管理保卫措施不当,致使校外社会青年顺利进入学校,对在校学生实施性犯罪,使女学生人身权、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应给予适当精神损害赔偿,遂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