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写意生活 > 文化教育 > 文化乱弹 > 文章内容 |
|
棒喝时代:光头、嫖娼和屈辱的记忆
|
剃光头或留长发,无非发式,纯属个人私事,谈不上是非。但老实说我曾有段时间对光头印象不好;其所以不好虽然没有理由,却很有来由。首先是“袁大头”:那种以洪宪皇帝袁世凯的侧面头像为标志、我幼年时期(1930年前后)还在流通的银币。洪宪皇帝那时已经“薨”了许多年,为家天下而不惜卖国(“欣然同意”日本鬼子的“二十一条”)的恶名却依然受到万人唾骂,而作为货币的袁大头则时时提醒人们他的可憎面目。有谁打算中学为体而法古改制的么?何妨效法袁世凯,也在货币上留下自己的头像试试看?
下一个恶劣的光头是蒋介石。其实,老蒋的可恶和袁大头一样,并不在于光头而在于第一,专制;第二,不抗日;第三,杀抗日的共产党。我那时已经开始明白,人再可恶,也不必乃至不可在他的长相上做文章;如鲁迅先生所指出者,辱骂和恐吓不是战斗。“蒋光头”之所以于我印象恶劣,是他自己把恶劣和光头硬捏到一起造成的:他把军事教官派到各处学校施行军训,学生不但要求信奉蒋宋孔陈理合家天下的宏论,而且一律要剃光头,必须跟在他手下吃粮当兵的人一模一样。斯时,我所在的中学有个传闻:厉行此道之初,某校有一学生偏爱一头青丝,不肯剃去;队列之前、教官盛怒之下一把拽掉了他许多头发,连头皮也拽掉一块,鲜血淋漓,舆论大哗。据说赶巧家长也是达官,抗议了,军事教官倒霉而外,剃光头的政策也悄然作罢,我校诸生因此幸免一剃,但“蒋”和“光头”却从此在我的记忆里结合起来。这其实不怎么理性,但既来源如此,恐怕怨不得天也怨不得人。
第三个有关的形象是“林秃子”。林彪秃不秃,我其实没有注意过。秃子和光头不是一回事,而且秃还是一种病态,而且秃也好、光也好,都和他的恶行无关。所有这些,想想就会明白。问题是批林批孔之际谁也不会想到这个,当然更不会有谁就此替他说话。“政权就是镇压之权”,好像是他的名言,我们是由党支部领导着郑而重之学习过的。如今轮到他挨批了;该批的固然要批,不该批的也批,岂不正常?光头之恶劣于是又多了一个不怎么合乎理性的案例。
我对光头印象恶劣,来源大抵如此,但如上所言,这只是“有段时间”。后来这印象就有些乱起来。文革期间“红”卫兵乐于给人剃“鬼头”,并且——就我在的学校而言——不许被剃者将剩下的头发一并剃去,仿佛与鬼头相对而言、光头比较的不那么可耻;光与鬼之间差别如是之大,不免令人觉得有趣。虽然,当是时也,派系林立、手掌翻覆,风云变幻,保与革、革与不革和反革之人时时异地而处,于是剃人鬼头者,人亦剃其头,而早一茬的被剃鬼头者则得以在地位变化之后剃成光头以恢复革命者的面目,光头因之渐多。更有一位出身特红而不肯参与起哄的老弟,事先就自己剃了光头,其意若曰:躺倒的人无法跌跤,看你怎么给我剃鬼头。可谓识机。
于是不但光头,就连鬼头也不再成为革或反革的身份标志,无所谓了。再后是改革开放,洋发式输入,大背头、披肩长发、小马尾巴等等不但见于女性,也见于男性。之后,板寸和光头兴起,新酷取代旧酷。记得我曾寻思过,后二者之酷倒真符合该外来词的原意:cool原可指“凉爽”。板寸、尤其光头,在炎炎夏日的确凉爽,满头大汗之际也便于一洗了之。因此之故,即使从外国黑手党到中国囚犯的光头常常在电视屏幕上露面,我对光头的看法却打乱了,日渐淡出。此时此刻这些陈芝麻烂谷子忽然从记忆中泛起,是因为5月23日《南方周末》6版的两篇署名文章:黄广明君的报道,“‘教授嫖娼致死案’疑云”;张海斌君的评论,“犯罪嫌疑人该被剃光头吗?”
我同意张君的论点。第一,人有可能犯嫌疑,但犯嫌疑并不等于嫌疑犯,警察局也不同于监牢。有权按照监狱的规矩剃人光头么?第二,任何人的头发总是自己长出来的,总也是该人“人身”的一个部分,而“人身安全”是受到宪法保护的,并不把连服刑的罪犯除外。那么,就连监狱本身是否有权强迫服刑人员剃光头,也大可一问。
我也怀有黄君提出的疑问。教授未必不嫖娼,但程树良教授是否当真嫖了娼?以嫖娼嫌疑被广东省黄梅县警方拘捕之后又因何、如何致死?官方虽有“由于承受不了那么大的压力,跳车死亡”的正式结论,家属却质疑而民间有猜测,记者尤其举出了光天化日之下街头群众目击有关场面的具体时间,加以计算,对“程〖能否〗在十多分钟的时间内要经历洗头、按摩、等待线人叫来妓女、〖……〗、付款等等事情”提出疑问,也对官方先说曾接到发廊老板报警、后却改口说是接到“匿名电话”这一变化提出疑问。作为读者,我同样等着看看第一,有关司法部门是否会就此进行调查;以及第二,是否能以事实回答这些问题,澄清人们心中的疑团。
我无意重复张黄两君的话,写这篇文章,是陈芝麻烂谷子泛起之余,忽然心中跳出来一个问题。程树良教授确实是死了。但假如他未死、或虽死而在死之前被按照此种“约定俗成”的做法剃了光头,而事后的调查偏偏证明他的嫖娼嫌疑并不成立,倒是“陷入‘抓嫖生财’的圈套”,则何如?
会有人指出,历史不能假设,群体的或个人的历史都不许假设。好的,那就让我换一个提法:某人因某嫌疑而被依法拘捕,但经调查取证、庭审对质和辩论而终于宣判无罪,这样的案子不足为奇罢?而“进看守所必须剃光头”的“‘约定俗成’的做法”确实是存在的罢?那么,先误拘,随即剃光头,然后再庭审而终于宣判无罪释放,这算怎么回事?
张君文中说:这样一来,这些“前犯罪嫌疑人”至少在一段不短的时间里,将不得不顶着这个刺目的光头,去会见自己的亲朋好友甚至参加社会交往,那种羞辱、尴尬的情形我们可想而知。
我看,“顶着刺目的光头去会亲见友、甚至参加社会交往”,甚至去开政协或人大的会,或是行走于大学校园之中、出现在庄严的大学课堂之上,这样的事都是会发生的。报纸上岂不有过政协或人大委员被拘捕而后无罪释放的报道,也有过大学生被诬嫖娼而终于平反的事么?因此,“羞辱、尴尬”的情形肯定也会有的。但我要问,受到羞辱、觉得尴尬的应当是谁?我看不是“前犯罪嫌疑人”。犯嫌疑既然不等于嫌疑犯,而嫌疑又已经由人民法庭洗清,名誉和尊严依旧,还要加上人们自然而然的同情,然则何羞辱尴尬之有?至于那个刺目的光头,就更不是他本人的过失或罪恶,而是公安机关的暴力作为。对待这种由国家依法垄断的暴力,你指望他怎么办?这可是中国人民的国家,不是袁大头蒋光头林秃子的国家,更不是日寇当太上皇的“满洲国”。谁能指望他对抗自己国家的合法的暴力?那岂非法盲而不道德?
必须指出,这种羞辱和尴尬只能属于误拘误捕无辜者的那个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的羞辱和尴尬又并不在于误拘误捕——公安机关不是神仙,误拘误捕虽然不好、却也并不违法或可耻——而在于实行了那条“‘约定俗成’的做法”:“进看守所必须剃光头。”因为这直接违背了无罪推定的司法程序,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在这里,“无罪推定”变成了“无罪推光头”,岂不荒谬?而因为他们是司法执法者,不是法盲,那羞辱和尴尬就比一般的公民尤甚。
此说当否,愿闻公论,尤其希望知法执法的内行指教。 |
【发表评论】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
相关链接:
·乱弹:让足球和美女相映成辉…… ·假球迷:以中华民族名义,进球吧! ·足球闲话:不看世界杯的“N”个理由 ·乱弹:现代人两面三刀的幸福生活 ·象罂粟一样的女人香--张曼玉的性感(图) ·乱弹:当上网失去了聊天的意义 ·丰乳肥臀:互联网、性、文学 ·乱弹:现代摩登男女婚前VS婚后(爆笑) ·乱谈:不见黛玉 这是一个宝钗时代 ·乱谈:中国几大城市市民打架症状(精典)
|
|
|
|